第26条尽管没有规定监护监督制度,但由于有明确的制度疏漏,对于将来制定法总民则规定完善的监护监督制度,无疑具有现实的推动作用。
所以一项权利的存在,意味着一种让别人承担和履行相应义务的观念和制度的存在,意味着一种文明秩序的存在。资产阶级登上政治舞台依靠的是强大的经济和长期斗争获得的普选权,在选举过程中,资产阶级需要民众对自己推行的民主和政策与传统专制区别理解,投出关键的一票,这需要民众受到一定的教育。
单从《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上看,我国的宪法对公民权利的保护考虑得十分详尽,但在实践中宪法权利总是得不打落实,其原因恰好是宪法文化的缺失。[15] 中央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领导小组办公室编:《国内外经济社会发展实例选编》,党建读物出版社2008年11月第1版。但是我们可以看到在公民权利凸显的过程中有一个十分微妙的现象——凸显之权利皆是一般的人身权利或财产性权利,但是受教育权等社会文化性权利并没有引起同等重视。但中学、大学中的重点学校(重点班级)问题依然没有得到妥善的解决。在城乡教育投入方面,据调查显示,全社会5800多亿元教育投资,占总人口60%以上的农村却只获得其中的23%。
针对公民一般的人身权利或财产性权利,国家设置了专门机关,制定专门法律予以保护。[8] 左卫民等著:《诉讼权研究》,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2) 《国务院关于加强教师队伍建设的意见》,国发[2012]41号,2012年8月20日。
在这篇著名的碑文中,将国的含义定位于中国,而非即将成立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这意味着,荣誉制度也需要受到共和原则的限制,其中最为显著的是共和国中不应通过荣誉区别或者划分政治等级,在美国宪法中的禁止授予爵位(title of nobility)的规定正是出于此种目的[14]。(19)事实上,民意代表推动建立荣誉制度的立法动机是多元的,除了制度建构的现实需要外,更重要的是希望经由荣誉制度来重建中国的政治伦理与道德秩序,荣典立法或可改变当前社会上出现的物质崇拜主义,并通过荣典来吸引并团结社会精英人士[53]。而在美国对于荣誉勋章的保护更加严格,严禁仿制或私自买卖,根据2005年反窃取英雄荣誉法(Stolen Valor Act of 2005)规定, 任何人以口头、书面或身体的形式非法拥有勋章,将受到法律的制裁,具体请参见,王文娥.美国的国家荣誉制度概述[J].国外社会科学, 2010(1). (9) 比如对于华盛顿的英雄地位的塑造,Schwartz B. George Washington: The making of an American symbol[M]. Cornell University Press, 1990。
因此,完整的国家荣誉制度不仅应该包括国家制度层面的顶层设计,亦应涵盖公民的权利体系。应当将宪法中关于荣誉制度的双重主体落实于制度设计之中,将共同体命运与成员命运、国家荣誉与个体尊严、国家任务与程序公正真正联系在一起。
关于人民英雄的纪念和荣誉,所直接关涉的问题就是哪些逝者可以成为永垂不朽的人民英雄?根据内政部在1950年所颁布的《关于革命烈士的几点解释》中,烈士的范围包括了:(1)辛亥革命中因参加反对满清同志而牺牲的烈士。此外需要注意的是,主流价值可以区分为两个层面:一个是政治层面的基本价值,如自由、平等、正义、法治、民主、人权等。由此,关于国家荣誉制度的研究也相应体现为对现有荣誉体系的归纳和反思,与对国外荣誉制度的经验引介,而最终两种学术方向合流为一种声音:中国应当通过立法促进国家荣誉制度的现代化[3]。而在2010年10月30日发布的《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中,国家勋章和国家荣誉称号法是由委员长会议提请审议的法律草案,且居于需要抓紧工作、条件成熟时提请审议的法律草案类别的首位。
本文系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一般项目社会保障权救济模式研究(项目批准号:11YJA820092)及教育部国家留学基金国家建设高水平大学公派研究生项目(项目批准号:201406360080)的研究成果。在社会主义国家中,政府更加倾向与运用荣誉机制实现政治统合和主流价值的贯彻。根据目前学者所归纳的中国的国家功勋荣誉奖项分布情况,数量居于前列的分别为科技领域(31项)、医学领域(20项)、文学领域(16项)、军警消防领域(16项)、教育领域(14项)、社会领域(14项),其中科技领域和经济领域的奖励占较大比重。因此,在宪法所确定的国家荣誉制度的双重主体与根本任务之下,也对荣誉制度的实现路径进行了规划,包括了对于知识分子、劳动者和军人的荣誉安排。
(一)国家荣誉制度的双重主体 事实上,与多数国家宪法所规定的荣典权力与公民荣誉的语境不同(14),中国宪法事实上预设了双重主体结构的荣誉制度,分别是以国家为主体的国家荣誉和以公民为主体的个人荣誉。[23]因此,无论在战时或是和平时期,荣誉制度均能直接体现国家与个人直接的政治命运联系,将在市民生活的热情转换为勇于为国牺牲的勇气。
值得一提的是,上文所引述的三位国家荣誉制度的反对者,虽然他们处于不同时期阶段,但是反对理由却高度相似的,这或许是由于他们共同分享了政治家+法学家的身份——李大钊毕业于北洋法政学堂,戴季陶曾就读日本法政大学,而王世杰更是法国巴黎大学的法学博士——因此,他们在政治家的现实筹谋之外,还有法学家对荣誉制度所体现理论焦虑。(10)因此,各种荣誉一方面是对于接受者的褒奖,更重要的是其具有的政治意义,其以具体的形象和实例指明了国家目标。
(20)诚然国家荣誉制度可以达至这些效果,但就国家荣誉制度的宪制地位而言,应关注其更为基础性的功能——包括国家荣誉制度与政权合法性建构、国家荣誉对政治吸纳的作用、以及对于主流价值观的引导——也就是从国家荣誉与政体共同体命运的关系角度去理解其宪制功能。事实上,早在建国之初所确定的体育竞赛的原则中,就明确了争取国家荣誉的主要目标。或可参阅,唐文权,桑兵.戴季陶集[M].上海:华东师范大学出版社, 1990 :581-582. (6) 具体请参见,台湾国史馆国民政府档案不宜颁定褒扬条例,典藏号50102328,转引自蔡锦堂.褒扬及忠烈祠祀荣典制度之研究[R].台北:台湾内政部, 2008. (7) 具体请参见,亚里士多德.尼各马可伦理学[M].廖身白,译注.北京:商务印书馆, 2003 :11-13. (8) 与爵位制度不同,共和政体中的荣誉严禁世袭或继承,比如在德国和俄罗斯均认可勋章、奖章的可继承性,但仅限于对勋章、奖章本身的保存,其代表的荣誉不可继承,具体请参见,张树华,祝伟伟,贺慧玲.德俄法国家荣誉制度的法律规定[M]//.潘晨光.中国人才发展报告(2013年).北京: 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 2013:338。表彰权力向行业协会等社会组织转移。具体请参见,陈丽平.立法建立国家荣誉制度缘由[N].法制日报, 2008-01-04(08). (20) 具体请参见,周洪宇:《关于制定国家勋章和国家荣誉称号法的建议》,2014年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提案建议。但是在现代共和政治下的荣誉制度却剥离了身份政治的因素,成为促进政治认同、实现社会规训的重要手段。
同时,藉由建立起私营企业主与政府官员的联系,有效影响政府决策与执行,获取地方政府所掌握的企业重要资源[74]。此时面临的矛盾是,共和政体预设前提是公民在德性与能力上应当大致均等,从而才有政治权利与政治参与上的平等,而荣誉制度其所彰显的是公民之间(在德性与能力)的差异,这与共和政体的基调存在扞格。
荣誉制度作为连接国家与公民的政治纽带,一方面强化公民与国家之间的政治归属关系,促成政治认同与社会动员。关键词:国家荣誉制度 国家荣誉立法 政治理念 宪法规范 宪制功能 自2002年国家人才队伍建设规划纲要提出建立国家级功勋奖励制度作为人才激励机制以来,相关学术研究与立法动议就未曾中断过——现有研究认为,之所以需要重构中国的荣誉制度,一方面来自于现实需要,包括了规范与整合现有荣誉称号和行政奖励,以及经由国家荣誉实现政治忠诚、促进经济发展、提升社会公德[1],另一方面来自于对国外经验的观察,即国外历史久远的荣典体制与其对于内政外交发挥的潜在作用[2]。
国家荣誉不仅作为国家对于公民的褒奖,也是国家实现其政治任务的重要方式,因此评定过程应当体现包容性和开放性,使得公民拥有平等的获得国家荣誉的机会,否则就无法达到其规训和引导的功能。国家荣誉不能异化为政治特权,只能是依据个人贡献与德性而获得褒奖。
因此,理想中的荣誉评价制度具有反科层制的天然倾向,应由民众直接推举其所认可与推崇的英模。[7]然而正是处在新旧制度转型的历史阶段,荣誉制度与共和革命本身追求的平等价值发生了冲突,使革命者产生了关于帝制时期勋爵制度的不安联想,也由此引发了关于共和政体与荣誉制度关系的反思。而荣誉制度的立法也应符合其固有的规律和原则。(一)荣誉制度的反对者 与当下推动国家荣誉立法的统一意志与迫切心态相比,民国时期进步人士对国家荣誉及其立法则显得意见纷纭,其中不乏反对设立荣誉制度的声音——而这些反对意见所体现的思想张力,仍值得当下的立法所镜鉴。
如需引用,请以正式发表版本为准。因此,国家荣誉制度在价值层面上应当更加具有包容力和开放性,注重于对于公德和政治价值的引导,诚如论者所指出的,有关国家荣誉的设立与颁发,都应该着眼于这个国家正在努力建设的未来前景,它不但向当下开放,向世界开放,更向未来开放[81]。
为其助长国民之虚荣心,徒贡枭杰之利用,足为专制之媒,共和之蠹,民国政治之腐败,未始非此制有以助成之。(2)授予优秀劳动者的荣誉,宪法第42条规定国家提倡社会主义劳动竞赛,奖励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
毛泽东在1950年首届劳模表彰会议上的祝词中概括了英模的三个作用:是全中华民族的模范人物,是推动各方面人民事业胜利前进的骨干,是人民政府的可靠支柱和人民政府联系广大群众的桥梁[75]——以上表述意味着英模除了具备高尚德性与个人贡献外,还应承担沟通政府与人民的桥梁作用,将国家意志与民众行动衔接起来。(2)1924年至1927年因参加东征和北伐战争而阵亡的烈士。
荣誉制度与合法性的牵连,不仅在建国初期诚为必要,在政权运行的每一阶段都会涉及,对此执政者事实上有着高度的政治敏感。对此福柯(Michel Foucault)有着深刻的洞察,在福柯其所列举的规训手段中不仅有着监视与惩罚,也有形形色色的荣誉形式——此时荣誉可以视为一种倒装的惩罚,即通过服饰、权限、等级等人为区分,把个人行动纳入一个整体,后者既是一个比较领域,又是一个区分空间,还是一个必须遵循的准则——甚至福柯还细致的传授了规训的技艺,认为应该多用奖励,而少用处罚,并且还介绍了一套行之有效的奖励和处罚的量化体系。现有研究指出,先富群体参与政治的主要方式有成为人大代表或政协委员、加入中国共产党或民主党派、担任基层村干部、政府给予有实力的企业家一定的职务或政治待遇、通过传媒反映意见、通过与政府领导人保持经常联系来反映问题等。[41] 在文革期间制定的七五宪法确定的无产阶级专政下继续革命的理论和实践,对于荣誉制度的评价产生了直接影响。
[38] 1954年宪法具有鲜明的过渡性质,作为由新民主主义向社会主义的中间时期,其确立了社会主义改造的目标和方式,因此在这一阶段的国家荣誉开始向经济领域倾斜。当然对于仪式的理解应该是广义的,不仅包括了荣誉的授予阶段,在荣誉的推选、评审、公示等环节都有严格的程序安排与浓重的仪式色彩,这个过程使得原本处于封闭状态的荣誉具有了极大的开放性和参与性,才能达到荣誉制度所预设的政治目的。
结论部分在概述国家荣誉制度的理念、规范和功能的基础上,总结国家荣誉立法的取向与原则。(二)荣誉制度与社会规训 现代国家荣誉制度下被表彰的杰出人士,是基于个人贡献或是道德境界等标准而获得非世袭制(8)的荣誉,本文将其概称为英模(hero model),其既包括了个人崇拜中语境中的政治领袖,也涵盖了权力末端的先进个体——他们在荣誉制度内具备相同的实质,都是由国家权力与社会公众共同塑造的典范。
在香港回归过程中的政制讨论中,也部分出于上述理由保留了太平绅士的称号,并废除了其余与香港特区与共和体制不符的荣誉称号,并考虑回归后建立一套适用于香港的荣誉名衔制度。由此也应适时实现公民在荣誉制度中的主动地位,构建以公民权利为基点的公法上的荣誉请求权,使得荣誉制度和荣誉权利连接起来。